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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缴存公积金,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提取方式灵活,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8日发布《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住房保障。

  根据《实施办法》,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不设户籍限制,上海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随着上海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让他们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实施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后,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缴存基数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最低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最高不高于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以2024年度缴存标准为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可达8860元。

  缴存方式灵活多样,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缴存,采用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如遇收入变化导致无法正常缴存,可办理停缴,停缴后恢复缴存条件时,可随时恢复缴存。

  提取方面,《实施办法》同样体现了灵活性。灵活就业人员除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外,还可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可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