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渠道拓宽:商业银行AIC设立在即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将扩大股权投资,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为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市场注入新活力。此举将为市场带来更多增量资金,并探索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投贷联动”新机遇,但需注意完善商业银行AIC的股权投资能力。
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迎来新机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扩大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相关批复即将陆续下发。目前,多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发布公告,计划全资设立AIC,但仍需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设立AIC,看似是商业行为,实则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市场影响深远。此举将为股权投资市场注入更多增量资金。此前,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已设立AIC,并在上海试点股权投资。去年9月,试点范围扩大至18个科技创新活跃城市,目前签约意向金额已超3800亿元。此外,这为探索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投贷联动”提供了新场景与机遇。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占主导,结合银行信贷与股权投资优势,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融资模式,银行系AIC具有天然优势。
但需留意,从股权投资角度看,商业银行AIC仍存在待完善之处。例如,其业务人员多来自商业银行,具有债务融资思维,风险偏好低,更倾向于“安全投资”,这与科技型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性特征不匹配。
因此,投资科创不应单一追求安全,而应考量风险可控下的成长性布局。发挥商业银行AIC的资金优势,引入更多耐心资金和长期资金,助力科技型企业成长。同时,深化“投贷联动”探索,以股权投资为先导,信贷资金跟进,形成长期与短期资金配合,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方面,提升投资研究能力是关键。资金追求确定性收益是天性,但面对具有真才实学、强市场竞争力、高成长高回报特性的企业,资金也能变得有耐心。因此,投资机构需提高投资研究能力,深入了解企业所处行业及团队,作出有效前瞻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股权投资机构可适度延长考核周期,跨越企业成长波动和行业周期。同时,改进考核理念,从稳定性分析转向收益性分析,不以“坏账”为主要考核标准。此外,股权投资机构还需具备穿越周期的风险把控能力,实现收益风险平衡,确保长期发展可持续性。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