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规范金融机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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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义务,要求统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并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2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义务,共六章五十条。
《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需统一划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根据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划分。若发行与销售机构的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销售机构需遵循孰高原则,并披露该评级结果。
此外,金融机构需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通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则需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知投资者。
《办法》首次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包括风险评估、充分告知和风险提示等措施。金融机构需严格按照规定,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风险提示,并提供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针对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同样分为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八次。若评估结果与最近一次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进行提示,并要求投资者再次确认。
在保险产品销售上,《办法》规定,金融机构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保障责任和保单利益等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对于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产品,金融机构还需参照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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