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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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此举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3月28日消息显示,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此举旨在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发行和销售环节中需全面落实“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它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进行规定,填补了以往规章制度在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不足。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型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同时,金融机构需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告知销售机构和投资者。
此外,《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一定条件,而普通投资者则需接受更严格的适当性审查和销售管理。
对于保险产品,《办法》也提出了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金融机构需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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