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明确产品风险等级、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宜客户群体,并强化投资者保护。该办法旨在解决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问题,提升服务满意度。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指出,金融机构需明确界定产品的风险等级、属性特征、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适宜的客户群体,并对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指出,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与银行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评估走过场等问题。
温彬用“边界清晰、尺度明确、标准细化、温暖有度”四个词概括了《办法》的核心内容。该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界限,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客户也需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承担风险,如实提供信息,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销售,从而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
<办法》规定,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且需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避免“一刀切”。此外,该办法还区分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前者简化流程,对后者则加强保护。
在风险评级方面,《办法》细化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素。在评估频率上,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八次,以防止随意调整。同时,《办法》还列出了行为禁止清单,包括禁止代替客户评估、虚假宣传、风险错配等行为。
对于65岁以上投资者,《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流程,如追加告知、延长考虑时间、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等。在投诉处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途径,以避免矛盾激化。在信息保护与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客户提供必要信息的同时,严格保护数据安全,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披露风险,提升服务满意度。
温彬表示,商业银行应通过“制度+系统+人员”的协同作用,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实现“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平衡,从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银行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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