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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办法强化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对私募投顾设置门槛,规范产品展示与销售行为,提升代销业务规范性,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代销业务,确保其有序发展。该《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分为八章54条,内容涵盖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聘请私募担任投顾设置门槛,并需要进行综合评估,获得银行高管批准。同时,禁止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强化

 《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了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强调了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

 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方面,《办法》从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签订、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多个维度,全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商业银行定期进行审查评估;对于需要退出的机构,则要求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工作。

 私募投顾门槛明确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尽职调查要求。特别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于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对于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办法》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登记年限、行政处罚记录等,以确保代销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规范产品展示与销售行为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销产品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进行展示排序,也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时的销售渠道限制,即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自主运营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