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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强化代销业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代销业务,并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准入门槛,旨在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3月21日消息,近日该局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办法》针对代销业务的内部管理、合作机构筛选、代销产品准入、销售流程、存续期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总行被要求集中统一管理代销业务,且代销资管产品时,禁止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

强化代销业务监管,旨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合规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代销业务管理制度框架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总行需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涵盖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处理、应急响应以及客户信息保护等关键环节。商业银行还需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预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于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行为、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展示代销产品时,商业银行需制定统一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综合考虑业绩比较基准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禁止仅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排序展示,也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或使用未经充分说明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年化收益率时,需明确产品成立时间。

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准入门槛

《办法》对商业银行代销私募基金产品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若代销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需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上述代销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应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五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亿元,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无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记录。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不受登记年限限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办法》施行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存续产品,可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