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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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并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列出了11类禁止行为,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3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并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列出了11类禁止行为,如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销售、违背客户意愿捆绑销售、诱导客户购买不匹配产品等。
《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已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准备工作。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和类型日益丰富,客户覆盖面日益广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
《办法》从合作机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签订、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管理责任。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特别强调了对于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的综合评估,并要求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需遵循严格的准入标准,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等。《办法》给予了不符合规定的存续产品更长的过渡期,以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化解。
在推介销售代销产品过程中,《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包括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负面清单”,严禁误导客户购买产品、捆绑销售、诱导购买不匹配产品等行为。
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需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并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客户服务,满足客户的信息需求。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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