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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24年末,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累计归集资金3732亿元。该制度增强了储户信心,促进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提升了金融体系稳健性。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025年5月1日,这一制度即将迎来十周年。十年间,存款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24年末,我国存款保险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累计归集资金高达3732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在近日召开的座谈会上表示,过去十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心使命未曾改变,始终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这一比例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座谈会上,来自立法、司法、商业银行、高校等领域的专家围绕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制度发展提出建议。存款保险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

制度保障增强储户信心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于2015年,但相关研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存款保险由商业银行缴纳保费,为储户提供存款保障,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制度的推出,显著增强了民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多位专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建立了存款人的稳定预期,有效防范和降低了挤兑风险,还使得中小银行存款与大银行存款享受同等保障,增强了中小银行的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还积极履行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职能,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了高风险银行有序出清,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强化早期纠正职能

存款保险基金不仅具有出纳功能,还具备风险监测、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职能。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孟辉表示,风险最小化模式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实践,其在风险监测、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方面与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相互促进。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参与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2019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度参与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工作,促成其资产、负债、业务的收购承接,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商业银行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

孟辉强调,存款保险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早期纠正职能有助于及早发现风险,避免小风险演变为大风险。

截至2024年末,存款保险已对900余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高风险机构数量大幅下降。

提升法律位阶

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与会专家建议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层级,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多数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立法修法将有助于更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会议还强调,应继续将存款保险纳入中央银行工作系统推进,强化专业化风险处置职能和早期纠正职责,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