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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旨在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优势,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通知》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上调了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上限,简化了档位标准,针对不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公司,其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调了5%,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多的股权性资本空间。

其次,提高了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以精准高效地服务新质生产力。

再者,放宽了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从而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了详细划分。例如,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超过100%但低于150%的,不得超过20%;超过150%但低于250%的,不得超过30%;超过250%但低于350%的,不得超过40%;超过350%的,则不得超过50%。

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若经营保险业务,则采用集团本级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若不经营保险业务,则采用集团合并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创业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占该基金实缴规模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且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合并计算投资比例。

此次《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优化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的优势,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继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