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财险非车险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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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下发通知,从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费率、管控应收保费风险等方面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要求不得套取手续费,明确见费出单及保费分期管理细则。
记者近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等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从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下称“报行合一”)、有效管控应收保费风险、推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等方面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发展。
《通知》所称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所有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通知》明确,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此外,财险公司应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保费分期管理,规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一是首期保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二是保险期限为1年之内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期限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在4期基础上再增加1期,每次分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三是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不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30个自然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监管部门此时力推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既是延续车险与人身险强化“报行合一”的成功经验,两大险种实施“报行合一”后效益显著改善,更是响应国家层面“反内卷”政策导向。
“目前文件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我们会积极响应监管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会有很大帮助。”一家大型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产品经理告诉记者。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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