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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审慎、合理、差异化地设定个人代理渠道产品的费用预算,并强化费用管理。同时,建立与产品设计、费用结构相匹配的佣金激励方案,鼓励保险销售人员长期留存。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4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深化执行“报行合一”,保险公司需结合产品类型、销售难易度、复杂程度及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合理、差异化地设定个人代理渠道产品的费用预算。同时,健全费用分摊机制,确保总费用与各类费用间的统筹规划,并强化费用投放和测算管理,实现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此外,通过强化预算执行考核的刚性约束,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确保精算假设费用、预算费用和考核费用的一致性。

  在增强长期服务能力方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依据佣金政策、费用预算和考核机制,精确核算总体佣金。建立与产品设计、费用结构相匹配,且与业务品质、服务质量相契合的佣金激励方案,并实行递延发放机制。对于5年至10年缴费期的保单,佣金发放时间不得短于3年;而对于10年及以上缴费期的保单,佣金发放时间则不得少于5年。此举旨在鼓励保险销售人员长期留存,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应构建平衡合理的佣金激励分配机制,切实维护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