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重庆信托TOT项目“京润6号”投资者因未尽适当性义务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二审因产品清算未完成改判败诉。此案涉及资管产品损失计算问题,引发市场关注。

  在监管认定信托公司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后,与厦门“楼王”帝景苑相关的重庆信托TOT项目又有新进展,但结果与投资者预期大相径庭,这背后涉及到资管产品的损失计算逻辑。

  近日,界面新闻独家报道,重庆信托TOT产品“京润6号”的投资者因重庆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本金及收益、资金占用损失等,该案已获生效判决。一审中,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信托返还投资者扣除前期支付收益后的260余万元本金。然而,二审中成渝金融法院虽认定重庆信托违反适当性义务,但因产品清算程序未完成,无法计算损失,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投资者败诉。

  此案近期入选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完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规则提供了参考,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何在监管、法院接连认定重庆信托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投资者还是输掉了官司?界面新闻采访了资管产品维权领域的律师,探讨了资管产品损失计算的问题。

  涉案产品为重庆信托的TOT产品——“京润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规模为24.252亿元,穿透后是厦门“楼王”帝景苑。此前,重庆信托因非洁净转让信贷资产、内部风险控制欠审慎等问题被罚款200万元,其中涉及京润6号的是内部风险控制欠审慎和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全面不准确。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重庆信托在京润6号信托计划违规问题,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已要求重庆信托整改,并采取监管约谈等措施。

  一审中,投资者段某主张重庆信托在推介过程中隐瞒了帝景苑信托已展期的情况,影响了其投资选择。一审法院认为,重庆信托未对京润6号信托及其底层资产帝景苑信托的关键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判决重庆信托返还投资者本金。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重庆信托未尽适当性义务,但损失确定应以清算结果为基础。由于案涉信托计划清算尚未完成,投资人损失尚未确定,故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资管产品中,投资者常面临损失计算问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峻军表示,本案败诉是因涉案产品未清算,不能定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朵认为,二审法院考虑的是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现阶段损害后果尚不能确定。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指出,二审法院将本案定义为“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需清算后才能确定损失。

  投资者维权面临诸多困难,如清算周期长、信息获取有限等。即便清算完成确定损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关键词:重庆信托、京润6号、资管产品、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