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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加强风险防控。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并强化了治理机制和股东管理,以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1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当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办法》不仅体现了政策的前瞻性与系统性,更对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信托公司需在风险防控与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推进信托业转型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要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引导信托公司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表示,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需求,新《办法》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分析称,新《办法》强化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和风控导向,是信托市场转型的关键。

拓宽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

  研究员指出,新《办法》兼顾了对各类业务的规定,但必须与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信托公司应合理运用信托机制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新增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等;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等服务。

  同时,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以避免信托公司偏离核心定位。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九类不当行为,包括保本保收益、利益输送等。

强化治理机制,严格股东管理

  研究员表示,此次修订基调仍是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特别是在股东监管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上。

  新《办法》对股东监督管理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旨在确保股东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同时,将公司治理单独列为一章,明确将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进一步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和运营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信任。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