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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强化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与资管新规等制度加强衔接。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章节,明确了信托业务分类和九大禁止行为。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1日。此次修订旨在强化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制度加强衔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旧版制定于2007年,至今已实施18年。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此征求意见稿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两个独立章节,章节的调整揭示了修订意见稿在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等方面有所强化。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强化股东行为管理,并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并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按照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列明了信托业务九大禁止行为,涵盖保本保收益、欺诈误导销售等方面。同时,对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也进行了明确,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投资、贷款等方式进行。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这一章,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细化了接管、重组、破产等程序,明确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征求意见稿在最后一章“附则”中要求,存量业务需在2028年前整改完毕,逾期不得存续。整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构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