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强化风险防控与治理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升市场退出操作性,同时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 本报记者赵白执南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1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当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修订要点包括:首先,聚焦信托主业,明确受托人定位。通过调整业务范围,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
其次,强化公司治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党的建设,完善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推行科学的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树立受托文化,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重点业务环节。
再者,提升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操作性。
据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现行《办法》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新制度衔接也需加强。
新《办法》还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等,同时强化固有业务管理,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对外担保和从事实业投资等。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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