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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要求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三类,并明确了规划建设方式和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

  广州城中村改造迎来新政策,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昨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推动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块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并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类,户型面积设置遵照相关规定,具体种类将结合需求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意见》详细规划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并规定了单独选址集中新建或商品住房配建等建设方式,同时明确了规划节余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并制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区域统筹规则及审批要求。

 若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难以达到10%的建设量,需确保至少达到5%的建设量并相对集中,其余部分由项目所在区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在三年内统筹补足。

 《意见》还指出,若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节余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超过10%的比例,可以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包括复建安置区用于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0%,并鼓励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整体市场化运营。

 在复建安置区配置租赁住房时,需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的原则进行,确保村民自住房和租赁住房的相对分离和集中布置。

 《意见》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了政策解读,以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为例,详细说明了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建设量和建设方式。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