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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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区分普通与专业投资者,提出区别化保护策略,并对保险类产品管理提出要求。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义务,对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制定该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保护关口前移。
《办法》根据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实施区别化保护策略。同时,也对保险类产品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保险产品销售需匹配消费者实际需求。
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与客户,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相匹配的产品。《办法》特别对六十五周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回访等。线上销售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指出,《办法》的出台是对金融机构责任的再明确,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知情权和追责权将大幅提升。通过适当性管理,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将获得更透明理性的保障,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更不会因信息劣势被骗。
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风险评估、充分告知、风险提示等。私募产品需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销售。
例如,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时,不得拆分产品份额或收益权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不得以多人集合等方式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媒介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此外,《办法》对保险类产品也提出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应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特定保险产品时,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办法》明确,销售分红型、万能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在特定情况下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这些情况包括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四倍、年期缴保费超年收入的20%等。
曾刚认为,作为首个全面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办法》将推动金融行业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减少不可靠产品进入市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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