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回应热点问题,纳税人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认房不认贷”政策实施,部分购房者将二套房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房贷利率,节省利息成本。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连续享受20年总计可抵扣24万元。

信息时报讯(记者梁海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应热点问题,表示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因置换前后住房仍为同一套,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文,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若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不论是否曾贷款购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即“认房不认贷”。

“认房不认贷”政策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义,包括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贷,以及符合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房贷,均可调整利率。据此,部分购房者将二套房贷利率转为首套房贷利率,节省了利息成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且纳税人仅可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购房者在房贷办理“二套转首套”手续后,且符合通知要求,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购房者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房贷信息后享受扣除。信息填报后,既可选择推送至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若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页面更新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分析

最高可抵扣24万元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分析,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意味着,购房贷款者可将房贷月供作为成本,纳入个税计算,减少个税缴纳。

通俗来说,部分购房者原按二套房贷标准执行,后因政策调整改为首套房贷利率,月供降低。此时,该住房即视为首套房,可开始享受房贷利息抵扣个税。

按现行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长扣除240个月。纳税人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连续享受20年,总计可抵扣24万元。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