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确保保险集团稳健运行。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办法》修订重点包括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针对保险集团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风险传染性高的特点,完善并表监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公司,即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中国太保、中国再保险、中华联合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华泰保险集团、富德控股、泰康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安联控股。这些集团占据市场90%以上的份额,横跨多个金融领域。
近年来,保险集团多元化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结构层次逐渐增多,内部交易和风险关联传染问题日益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旧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妥善退出偏离主业的成员公司。
据悉,《办法》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对成员公司的公司治理、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并表定义,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独立完整地履行对成员公司的管理职能,确保有效管控。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需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以维护集团稳健运行。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险集团业务广泛,若有一环出现风险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有必要清理那些拖累保险主业或已经有业务风险的成员公司。
《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每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变化或事件。
在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及风险隔离四大方面,《办法》提出明确要求,详细厘清保险集团合规经营与稳健发展的底线。包括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复杂程度,以及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等。
例如,内部交易中禁止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禁止虚构交易、监管套利等行为。同时,保险集团还需定期评估国别风险,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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