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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列出多项禁止行为,并设置五年过渡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并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保险机构可投资的企业范围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同时,保险机构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确保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

此外,通知列出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的多项禁止行为,如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开展投资、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通过间接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等。保险机构还需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机构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重大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履行职责。同时,保险机构与其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或四级,以防范风险传递。

保险机构还需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并完成整改。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