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上海金融监管局与上海金融法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发布多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既往症条款”、金融诈骗、平台投保新模式及信息安全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重要指引。

保险消费因其复杂的条款和晦涩的术语,往往伴随着大量个人信息及资金问题,因此相关的纠纷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监管局与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了多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相关参与各方提供了重要指引,敲响警钟。

案例1:“既往症”不赔?保险公司需有明确定义

2020年6月,尹某某体检发现肺部磨玻璃结节,未手术,后续多次复查结节无增大。2021年10月入职某公司时,尹某某如实告知病情并复诊确认无异常。2021-2023年,公司为员工买团体重疾险,尹某某为被保险人,合同含“既往症条款”。保障期间内,尹某某确诊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并手术,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所患重大疾病为投保前已患疾病为由拒赔,尹某某遂诉至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既往症条款”合法有效,但保险公司未明确定义“疾病”,导致不利责任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尹某某保险金30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就格式“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对既往症条款中约定的疾病及并发症尽量作出明确定义。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进行明确询问,防止带病投保。而当援引既往症条款主张免赔时,应确保具有充分证据。

另一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切忌带病投保,否则即使投保成功,也可能被拒赔。

案例2:警惕高息诱惑,通过官方渠道核查保单真伪

近年来,以高额收益诱惑消费者的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在保险业时有发生。例如,保险代理人推荐虚构的线下理财产品,假冒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或公开宣传,伪造合同协议签订虚假理财协议,承诺保本付息。

上海金融监管局表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已查处并督促保险机构强化代理人资质核查,规范宣传与销售流程。同时提醒消费者,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需警惕虚假宣传,通过官方渠道核查保单真伪,留存证据,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案例3:平台投保新模式下,提示说明义务应被妥善履行

数字经济下,平台投保作为新业态快速兴起。例如,外卖骑手雇主责任险。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外卖平台物流服务商,需为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条款由平台与保险公司协商。首次投保后骑手每天接首单时自动参保,默认复用条款。后平台与保险公司变更条款,但未有效告知网络科技公司。骑手发生事故后,网络科技公司索赔遭拒,诉至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或平台应在新增条款纳入前合理期间内显著、明确提示并进行说明。本案中,均未构成有效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免责条款对投保公司不生效,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平台投保具有新特点,如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易引发侵权。上海金融法院提示,平台应向投保人履行义务,确保投保人注意并理解条款含义及后果,且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案例4:关注自身信息安全,谨慎授权信息使用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非法购买客户信息并用于展业,最终被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上海金融监管局表示,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整治信息泄露等问题。同时提醒消费者,需关注信息安全,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谨慎授权使用。若发现泄露或异常,应立即联系机构冻结账户、修改密码。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