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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提升管理质效,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记者4月25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管,严把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指出,《办法》的修订实施,将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履职、廉洁从业,防范“带病流动”,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与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任职的影响,明确处罚类型及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健全高管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三是规范报告制任职资格管理事项,统一报告时限要求;加强与法律法规衔接,完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

  具体规定:拟任人受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未满一年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现任高管受此类处罚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五年者,或任职资格被取消未届满者,视为不符合基本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及具体范围条件,由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补充,共同构成高管准入规则体系。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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