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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任职资格管理规范性,明确处罚类型和影响期限,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把控准入关口,提升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该《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改革发展,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办法》结合当前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实际,进一步完善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强化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推动高管诚信履职、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监管处罚影响高管任职进行了调整,明确处罚类型和影响期限,限制相关人员流动和提拔。具体来说,若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其任职资格申请将不予核准;现任高管受到此类处罚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其担任更高级职务;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被取消任职资格未届满的,均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此外,《办法》还强调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完善高管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关键词:金融监管、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金融机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