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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需通过管理系统销售,总行需定期评估系统,绩效考核不仅限于销售业绩。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并要求总行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定期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网络系统、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相匹配,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此外,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的绩效考核不仅限于销售业绩,还包括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及内外部检查结果。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迎来新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代理销售业务,即商业银行接受金融牌照持有机构的委托,向客户推介、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时,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强化代销业务管理,防范风险。开展代销业务需符合资质要求,具备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管控能力及专业销售人员。

商业银行在代销业务中应公平、公正、诚信对待客户,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风险,确保销售的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商业银行总行应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评估代销业务管理系统。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建立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需分别审查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明确准入标准,建立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代销产品需由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批、注册、备案、登记或取得符合规定的登记编码。

第五章销售管理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代销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仅限于本行自主运营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违规开展代销业务。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应全面、客观揭示风险,并标明合作机构名称。

第六章存续期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关注代销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及信息披露,督促合作机构尽责履职。出现可能对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向客户披露。

第七章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需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代销业务情况,违规者将受到限期改正、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存量代销产品需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