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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包括拓宽适用范围等四大方面,允许支持参股型并购交易,优化贷款条件,细化贷款比例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20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优化并购贷款政策。

据介绍,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优化贷款条件”以及“强调偿债能力评估”四大方面。其中优化贷款条件是关键一环,对于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与原银监会2015年发布的《指引》以及2025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相比,《办法》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为并购市场注入新活力。

《办法》显示,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办法》强调,(并购方)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明确了参股型并购贷款的标准。

若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也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这为企业进一步融资提供了依据。

同时,为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金融监管总局通过《办法》也进一步优化了并购贷款的贷款条件,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延长了并购贷款期限。即,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资金支持。

此外,《指引》提出的“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监管要求,在《办法》中仍按照“控制型并购贷款”与“参股型并购贷款”不同特点,被进一步细化。即,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将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而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则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这些细化规定有助于规范并购贷款市场。

据悉,《办法》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