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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并优化贷款条件,如延长贷款期限等。

  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办法》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并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优化贷款条件。

  贷款适用范围拓宽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

  现行《指引》为2015年发布,《办法》立足新形势全面修订。在《指引》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如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等。

  最长贷款期限延至10年

  《办法》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上作出区分和优化,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得高于70%,参股型不得高于60%。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10年,参股型保持不超过7年。

  银行展业将迎差异化资产门槛要求

  《办法》强调偿债能力评估,新增资产规模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则需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本次公开意见征集将持续至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将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