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9月25日晚,东莞出台楼市新政,包括购房补贴、首套房认定优化、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等。新政立足供需变化,促进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相关配套细则将尽快出台。

  9月25日晚,东莞楼市新政出台,这一房地产新政成为市场焦点。南都N视频记者从东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获悉,新政内容包括:对购买新房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拟购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名下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首套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至150万元。这些举措对购房者而言意义重大,有效减轻了购房负担。

  东莞市住建局方面表示,本次政策立足东莞房地产结构性供需变化,因城施策、综合施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负担、促进住房消费、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提振需求和优化供给的举措,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需求侧方面,一是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对购买新房、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促进购房需求释放;二是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购买新房首套房的认定审核范围由全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拟购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扩大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覆盖面;三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通过优化首套房及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贷上浮幅度、供收比核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居民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供给侧方面,一是细化房地联动土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匹配土地供应与库存,从土地供应源头促进供需动态平衡;二是支持存量商业办公用房业态功能合理转换,为存量商办物业“功能重生”简化流程;三是优化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通过推进市场化定价、“交房即发证”、分期规划核实验收和分栋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单套抵押”、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等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东莞市住建局方面还称,接下来,东莞市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研判,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工具箱,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据悉,相关配套细则将尽快出台,确保新政平稳运行,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对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三限房”及人才房、回迁房等非市场化商品房除外)、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拟购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名下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核算住房套数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首套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至150万元。对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不超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供收比仅核定公积金贷款部分。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

  四、合理供应房地产用地。细化房地联动土地供应调节机制,结合各镇街(园区)新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对新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业办公用地出让。

  五、支持存量商业办公用房业态功能合理转换。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关主体通过改建改造、增配设施等方式,优化调整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功能,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教育、养老、托幼、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途,或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经营性用途,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程序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开发企业在首次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后,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调整申报价格。大力推行“交房即发证”,分期规划核实验收和分栋首次登记。优化我市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允许以单套房屋为基本单位,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及后续的注销登记。参照存量房“带押过户”的模式,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