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重大股权投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加强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迎来新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4月2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并调整了可投资行业范围,同时加强了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明确了“新老划断”的要求。

  《通知》首次将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未上市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界定为重大股权投资,并新增了与保险业务紧密相关的“科技”和“大数据产业”,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保险机构需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对于新增投资,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将督促保险机构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并报监管后实施。

  自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已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涵盖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此次《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明确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紧密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保险机构需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避免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在加强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将实行“新老划断”,即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将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需制定业务整改计划,并报监管后实施。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在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不得存在的行为,包括不得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不得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进行利益输送;以及不得出现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等情况。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未来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