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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强调保险公司需加强股权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全程管理制度,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职责,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指导和规范。

《应用指引(4-6号)》着重强调了保险公司在开展股权投资时,必须加强对投资项目在投资期间内的后续管理,并建立起以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全程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投后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岗位,并为每个投资项目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投资项目得到持续、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根据《应用指引(4-6号)》,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需要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详细记录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可能遇到的重大事项。这些报告将提交给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定期审议,以便全面掌握投资项目的动态和潜在风险。

此外,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还负责收集被投资企业或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投后管理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操作。对于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重大调整事项,必须经过投资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此次《应用指引(4-6号)》的发布,标志着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为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