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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并明确了相关过渡期政策。此举旨在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通知。经慎重考虑,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结束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以下是有关此次通知的详细内容:

一、针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政策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

二、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其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会优于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

三、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并由其确定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四、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将以本通知为准。

对于后续安排,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保险公司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推动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进一步巩固稳健经营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原先“偿二代”二期过渡期的临近,众多险企纷纷采取补血措施,发债和增资的节奏显著加快。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已有14家险企通过发债方式补充资本,债券发行规模已超过千亿元。

在“偿二代”二期要求下,由于资本质量得到夯实,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得到完善,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末,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降至196.5%和127.8%,与2021年末相比,分别下滑了35.6个百分点和91.9个百分点。

国泰君安非银首席分析师刘欣琦指出,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补充资本。然而,受寿险行业转型压力的影响,近几年行业增长面临挑战,不利于权益资产定价和获取回报,因此保险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补充资本的难度较大。相比之下,债权融资具有约束少、发行周期短、发行成本低等优势,因此在监管政策放开的背景下,债权融资的需求大幅提升。

同时,也有许多中小险企选择通过大股东增资来补充资本金。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十余家险企披露了增资情况,累计增资额超过80亿元,其中多数为原股东增加出资的形式增加注册资本。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