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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布一起互联网保险续保免责条款争议案例,提醒投保人应充分理解承保范围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外购药费用,强调互联网保险缔约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

在给保险产品续保时,多数投保人会默认续保原有的承保范围。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偷偷”加入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对此毫不知情,那么理赔时还能按照原承保范围进行吗?

近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互联网保险续保免责条款的争议案例,为投保人提供了重要警示。该案例涉及盛阿姨,她在2021年5月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盛阿姨因肝继发恶性肿瘤和横结肠恶性肿瘤产生的医药费(包括外购药费)均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然而,在2022年5月续保时,保险公司单方面增加了免责条款,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的药品费用,且未向盛阿姨进行告知。

当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新增的免责条款拒绝了她的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的赔付请求。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续保新增条款进行告知说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明确说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及中药费用649.97元。

上海高院指出,在互联网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审查重点。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为由,认为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主动、积极地通过强制弹窗或强制播放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同时,上海高院还提醒投保人,在选择互联网保险时,应充分认识其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对于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并做出相应决策。

此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小军表示,互联网保险虽然具有缔约便利、高效、跨区域和低成本等优点,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加剧、投保人知情权易受侵害等不足。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该判决有利于倡导诚信原则,营造健康、稳定的保险营商环境。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