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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优化行业生态,强化托管人责任,防范风险。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健全退出机制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4月3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

据悉,现行《办法》于2020年7月由证监会与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暴露出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托管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和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本次修订的《办法》共七章61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其中,准入标准显著提升,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并强化托管机构资质。同时,督促托管机构聚焦主业,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并细化私募基金托管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此外,《办法》还升级了内控与评估机制,规范业务独立性,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本机构其他业务保持独立。健全退出机制,明确未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且连续36个月月均基金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将被依法取消资格。同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并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

本次修订旨在从制度上解决当前基金托管行业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