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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等。

  《证券日报》记者4月3日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以“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为总体原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和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部分托管机构存在“托而不管”或“托而管不了”问题

  据证监会介绍,现行《办法》于2020年7月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如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部分机构背离业务本源、部分托管机构未尽责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从制度上解决现有问题。

  一是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要求申请人具备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且最近三年监管评级在2级或A类以上,净资产不低于规定标准。

  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要求申请人承诺聚焦主业、实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强化风险隔离,厘清业务边界。

  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避免“托而不管”。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并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和结算交收责任。

  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增加取消和注销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明确专业托管子公司审批政策,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五是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并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

  此外,还修改了基金托管机构定义,增加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等。(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