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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并强化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健全了退出机制,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

基金“托而不管”、有牌照不展业、带病托管、借托管牌照开展其他业务等行为,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证监会指出,现行《托管办法》已执行近5年,随着行业变化,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或未切实履责、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等,因此进行大幅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持续符合现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并针对不符合“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原则上要求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此次修订要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增加对实质展业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的要求;强化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提高净资产要求;隔离风险,聚焦托管主业,要求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压实托管责任,避免“托而不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取消牌照情形;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监管直指托管五大问题:行业集中趋势明显、部分机构背离业务本源、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托而管不了”、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此次修订共涉及43条改动,围绕“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进行。

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强化了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资格。同时,强化了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并健全了退出机制。

监管强调,托管人需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并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此外,增加了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

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以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