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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规范了代理销售行为,明确了产品准入标准、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提示等要求,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曾经备受争议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迎来监管新规。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并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本应便利消费者,但由于发展不规范,部分违规操作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代理销售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产品我替你卖”,如银行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产品等。这种销售模式让消费者可以在同一平台完成金融产品的筛选与购买,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然而,代理销售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如产品出现问题时代销方如何负责,如何设置准入门槛等。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明确准入标准,并建立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在明确产品准入门槛后,如何规范“把产品卖给谁”也成为关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宣传推介代销产品时,应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确保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代销产品。投资者也应审慎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留意产品风险等级。

  在销售流程上,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因此需严格规范。销售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不能出现无资格代销情况。同时,要防止销售人员混淆代销产品与银行自营产品,投资者应要求银行提供销售文件,抄写风险提示,规避诱导行为。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