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本文聚焦债券承销市场出现的“地板价”现象,探讨低价竞争背后的原因及影响,分析规模竞争与合规底线的平衡难题,并关注监管出手对市场的规范作用。

一则自律调查公示,再度让债券承销“地板价”暴露在阳光下。交易商协会日前表示,在广发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中国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6家主承销商中标承销费引发市场关注,交易商协会对相关机构展开自律调查。当市场扒出部分承销机构中标承销费仅700元的数字后,更加引发哗然,有业内人士直呼“罕见”。债券承销为何会出现“跌破底价”的奇观,规模竞争与合规底线又该如何找到平衡?

三位数报价确实罕见

“三位数的报价确实罕见,这样的行为并非个例,而是整个行业低价竞争趋势的集中体现。”券商投行工作超五年的李阳(化名)感慨。6月16日,广发银行就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服务机构选聘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7月10日,中选结果公布,6家机构入围,成为主承销商。然而,令人咋舌的是,这6家机构的承销服务费总额仅为63448元,并需提供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深挖,中国银河证券、兴业银行中选含税预估服务费仅为700元。

这一“地板价”瞬间在业内炸开了锅。在债券承销过程中,招投标是一种极为常见的业务获取方式。一般而言,银行上一次发债的情况,往往会成为本次承销比例分配的重要参考。在这种招投标机制下,机构之间的竞争变得愈发激烈,为了获取更高的承销比例,一些机构不惜采取低价策略,试图抢占标的。

李阳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他过往经手的项目的经验,每单债券项目收入原则上不会低于100万元。但近年来低价竞争加剧,部分项目实际承销收入已远低于这一标准。

从一些案例中能清晰地看到低价竞争态势的严峻。2020年4月,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选聘中期票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中选,承销费率低至十万分之三。随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两家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1月,江西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主承销商采购项目,海通证券等4家中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总计1.5万元;2021年2月,嘉兴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承销服务项目,中金公司以1万元报价成为成交候选人。而本事件其中一名当事人——广发银行也曾在2022年卷入类似事件,当年9月,广发银行公示了260亿元金融债的6家中选主承销商,承销费率在0.000046%—0.0002%。

谁导演了债券承销“地板价”

在金融市场的众多业务板块中,债券承销长期以来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近年来,债券承销领域却频频出现跌破底线的低价竞争现象,以银行债券承销最盛。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发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时,承销费率可低至万分之八以下。

有知情人士提到,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承销费之所以低,是因为这类银行债券通常属于优质资产。相比之下,一些小型地方城农商行的项目,费用基本上都在百万以上。债券承销机构在规模导向的驱动下,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惜以低价换取业务量。同时,部分银行在选择承销商时,可能过度关注价格因素,而忽视了承销商的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承销机构为了中标而不断压低价格。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近年来,券商在债券承销费方面的竞争激烈,导致成交价格跌至“地板价”,这与整个市场内卷式的竞争格局密切相关。投行在行业内的排名主要依赖于承销规模,因此即便承销费用极低甚至亏损,券商也愿意通过抢占市场份额来维持或提升自身排名。虽然在承销环节难以盈利,但获得优质债券发行项目有助于与发行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而通过后续的多元化业务获取更多收益。

王红英强调,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能够发行AAA级及以上高信用等级债券的企业数量也在减少。这种“粥少僧多”的局面加剧了债券承销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低价承销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市场需要“清醒的博弈”

债券承销行业的低价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从机构自身角度来看,过低的承销费用使得机构难以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项目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这就可能导致在承销过程中,对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判断出现偏差,为后续的债券违约埋下隐患。

“由于恶性竞争的存在,整个债券市场的成交费用大幅下降,收入结构严重失衡,导致费率水平出现‘崩塌’,”王红英看来,这直接削弱了市场服务的价值基础,进而对债券发行流程造成了重大冲击。例如,在费用过低的情况下,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在风控环节也容易滋生敷衍了事的工作作风,从而影响债券整体的质量,也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式。

从行业整体来看,低价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定价机制,使得行业内的竞争不再基于专业能力与服务质量,而是简单粗暴地围绕价格展开。

乱象之下,监管层已出手。近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提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何破解困局?产业经济研究人士王剑辉强调,承销机构应加强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和深度,确保对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有准确的判断。遵守监管要求,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管层面还需重拳,王红英直言,为了提升整个债券市场发行的整体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一些防止“内卷式”竞争的监管规定。例如,可以通过核算相关成本,制定债券发行的最低费率标准。同时,对于发行方而言,选择承销商时不应仅仅以发行费率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而应综合考量投行的整体信用水平、服务质量以及专业能力等因素,推动竞标机制的优化与完善。只有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行)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多方共同出发,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确保发行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度性,才能有效保障债券发行的质量,最终实现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李阳观察到,当前债券承销行业正迎来两大明显变化,监管的尺子越收越紧,合规要求不断升级,财务顾问协议、隐形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审查越来越严;监管也对一些低价中标项目,加强监督评估,倒逼承销机构必须绷紧内控弦,既要守住成本底线,又得踩稳合规红线。

“或许这场洗牌,恰恰是行业回归理性的开始。”李阳感慨,“当价格不再是唯一标尺,专业价值才能真正沉淀。”

北京商报记者宋亦桐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