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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提拔的影响进行了适当调整,并明确了不同处罚类型的影响期限。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办法》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对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提拔的影响进行了适当调整,并明确了不同处罚类型的影响期限。同时,新《办法》还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在2013年原银监会发布的版本基础上进行的。在2024年12月26日至今年1月26日期间,金融监管总局曾就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式文件吸收了简化报告事项材料要求、完善履职情况审计规定等意见建议。

坚持“过罚相当”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原规定中,相关人员如受到两次以上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则不得担任高管人员。而新《办法》对此进行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区分了行政处罚种类并设置了影响期限。例如,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及条件将由其他相关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