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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管,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新规明确了合作机构和产品的准入管理,规范了代销行为,并提出了11项销售禁止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希北京报道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监管,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八章54条,涵盖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合作机构及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存续期管理等多个方面。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迅速扩张,产品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客户覆盖面广泛。在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日益明确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办法》强化了对合作机构和产品的准入管理,明确了审查标准和尽职调查要求;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代销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强调了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的责任。

  上海冠苕信息咨询中心创始人周毅钦指出,相较于以往文件,《办法》更加细致,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领导和员工以及金融监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方向和实操抓手,有助于代销业务向更规范、稳健的方向发展。

  强化合作机构管理责任

  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督并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委托,向客户推介、销售其发行的金融产品。随着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4年末,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已达到1.25亿,个人投资者新增1097万。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是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办法》第二章明确了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系统、内部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三章强化了合作机构管理,明确了准入审查、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第四章则强化了代销产品的准入管理。

  商业银行需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定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建立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需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审查评估。

  明确11项销售禁止行为

  第五章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宣传推介和代理销售行为。第六章明确了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的义务。第七章则明确了监管要求和措施。

  《办法》第四十三条提出了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的11项禁止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开展代销业务、私自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销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规范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兴业研究认为,《办法》重申了适当性原则,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周毅钦指出,这标志着银行“一刀切”销售模式将成为过去。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尤其是老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需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风险提示,确保产品推荐适合客户。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