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客户,并分类管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
浮动收益理财、投资连结型保险、结构性存款……金融产品种类繁多,风险收益特征各不相同。如何确保复杂金融产品的销售人员专业资质达标?如何避免客户被推荐了不匹配的金融产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适当性管理,即金融机构根据产品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客户。
“保险产品专业性强、金额较高、期限较长,消费者较难即时验证产品实际功能和效果,也难以自行准确判断其是否适合自身需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何小伟表示,《办法》出台正是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降低销售误导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行为。
适用《办法》的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型产品,需具备“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特点;另一类是保险产品。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
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王兆祥表示,明亚保险已将保险产品分为四类,销售人员也建立了四级销售资质认证体系。此外,对于《办法》所提到的“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要求,王兆祥表示,与明亚保险合作的多家保险公司已在实践中落地执行。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弛表示,《办法》目前对了解投资者作出了必要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问题将有待进一步细化。张弛建议,金融机构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应设计必要的告知话术和风险提示流程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并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