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新规发布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明确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流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要求保险集团在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对保险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监管迎来全新规范。2023年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文简称《指引》),该指引共计5章28条,内容深度聚焦于四大核心领域:
一是清晰界定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强调在并表管理框架下,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及穿透原则,全面把控集中度风险;二是系统规范了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流程,要求保险集团构建一套涵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及报告在内的完整管理链条;三是着重提出建立多维度风险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四是明确了保险集团需通过官方渠道公开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并定期进行风险指标统计与状况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当前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散见于各类监管文件之中,缺乏统一、系统的规范,《指引》的出台为保险集团提供了明确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导。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首次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的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层面汇聚后,可能对集团正常运营构成重大威胁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集团董事会被赋予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近年来,保险集团因业务广泛、成员众多,往往面临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或业务区域的过度集中风险暴露。根据《指引》,保险集团需遵循审慎性、匹配性、统一性及动态性原则,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及审慎管理。同时,要求保险集团根据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设定集中度风险指标及限额。
在管理体系层面,《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的具体职责,确保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与制衡。其中,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而各成员公司则需落实并执行集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要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王国军博士指出,我国现有13家保险集团,占据市场绝大部分份额,横跨多个金融领域,业务种类繁多,风险影响深远。此次《指引》的发布,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旨在引导保险集团树立审慎经营理念,防止集中度风险对集团运营造成重大冲击,对于维护保险业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指引》还强调,保险集团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资产、客户等,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保险集团需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指标涵盖投资资产集中度和保险业务集中度两大方面。
保险集团需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及应急管理机制,并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的情况,需按规定报告或审批,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德明律师认为,此前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子公司层面,《指引》的发布对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以及信息系统建设及披露要求等。
王德明律师进一步指出,考虑到保险集团的实际情况,集中度风险指标正在不断完善中,当前主要聚焦于投资资产集中度和保险业务集中度,尤其是投资资产集中度风险,是最为关键的领域。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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