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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保险机构在重大股权投资中不得存在的行为,旨在规范保险资金运用,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详细列出了保险机构在重大股权投资中不得存在的行为,旨在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防范风险。这些禁止行为包括:未遵循公司发展战略或受控股股东影响而盲目投资;将被投资企业用作投资控股平台,涉足与该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通过间接或分散投资等方式规避监管,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违规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除非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通过被投资企业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进行利益输送;被投资企业反向持股或与保险机构存在交叉持股情况;以及与外部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或将股东权利委托给外部投资人行使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