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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风险评估、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直播推介基金等作出明确要求,强化内容管理,提升合规性,有利于公募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海媛)为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于近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6日。整体来看,《细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向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细则》强化了相关机构的内容管理,提升合规性、专业性,有利于公募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运作。

  11月12日,中基协就《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6日。整体来看,《细则》共包含十八条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的,均适用该《细则》。

  整体来看,《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细则》第七条提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专门针对相关机构对老年人销售高风险基金作出明确要求。第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65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强化向65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的要求,能够更好地保护老龄投资者,通过追加审慎流程、强化风险提示、增加回访,有助于防范其因风险认知不足或受误导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可以压实机构责任,迫使管理人、销售机构建立更严格的内控与销售程序,降低“忽悠式”销售及后续纠纷概率。通过“适当性”示范效应,还可以促使高风险产品流向真正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群体,减少因老年投资者集中亏损引发的社会负面舆情,维护行业公信力

  此外,自2020年起,公募机构兴起直播风潮后,也有部分机构在直播过程中推介基金,《细则》也针对相关情况进一步细化要求。第十四条提到,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认为,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老年投资者加强风险警示,可以有效保障老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内容管理,提升合规性、专业性,将风险管理、风险提示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公募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运作。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