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并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推出典型案例,通过优化制度框架和司法实践,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管理人“失联”“失能”,清算遇到困难,基金快成“僵尸”······针对私募行业这些问题,对症下药的新版解决方案来了。私募基金治理迎来新突破,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并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推出两则典型案例,“自律规范+司法实践”协同发力。私募基金备案新规落地,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图片来源: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落地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前,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9月发布《备案指引3号》,明确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标准流程及材料要求,为失能管理人存续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操作路径,私募基金管理迎来新规范。

  随着行业的发展,目前《备案指引3号》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行业现实与司法实践需求。在此背景下,基金业协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情况,对《备案指引3号》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遵循,充分体现投资者意思自治,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优化司法与自律衔接,并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删减,将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私募基金管理新规更趋完善。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

  二是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

  三是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

  四是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

  五是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表示,新版指引通过优化表决机制、简化程序要求、畅通司法衔接、扩大适用范围等关键环节的系统改进,显著提升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操作性与效率,为化解存量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高效。

发布典型司法案例

  在优化制度框架的同时,基金业协会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两则典型案例,均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能问题,分别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司法范例。私募基金司法实践迎来新进展。

  在“某投资者诉某银行案”中,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失联后,基金投资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授权特定投资者代表基金处理后续清算及对外维权事宜,向相关方主张权利。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某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中,基金财产执行因下层基金管理人失联、清算程序停滞而陷入僵局。为推进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准许其执行下层基金财产,并承诺如潜在债权人出现,将以担保财产予以赔偿。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克军、翁禾倩等表示,北京金融法院与基金业协会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失能情形下导致的基金僵局和投资人救济提供了有力支持。两起案例以“小切口”解决“大痛点”,能够为存量基金风险化解提供司法层面的指引,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规范出清,私募基金司法保障更加有力。

金融法治协同联动

  新《备案指引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配套发布,充分体现了金融司法与自律监管的协同联动,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实践。私募基金法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相关人士表示,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同司法机关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持续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源头治理”走深走实,助力塑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有活力的行业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持久护航。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