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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将迎统一监管标准,旨在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记者韩宋辉报道,上海证券报5月23日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该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此举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该《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具体来看,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和收益分配情况。同时,《办法》明确,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则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等,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表示,这一安排赋予了管理人灵活性,避免了形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向楠指出,这将推动资管机构加强市场分析,提升透明度和信誉度。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强调,资管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不构成收益承诺。

此外,《办法》还提出统一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等,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尊重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例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对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