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民政部、财政部发布通知,中央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群体给予补助,并对相关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贴,以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需求。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中央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群体给予补助,并对相关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贴。

该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的参保人员,若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则不纳入救助范围。

各地需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此类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则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相应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确保养老机构满足相关服务标准,不得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结果发放绩效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惠及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需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作用,支持地方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群体给予补助,并对相关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贴。

(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主要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确定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各地需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要求,合理确定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差额确定,并扣除相应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情况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入住满30日后,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金从入住当月起算,次月开始按月支付。

(四)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养老机构应满足相关服务标准,不得区别对待收住群体。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结果发放绩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三)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省份,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激励。

(四)严格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知废止。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