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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强调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等违规行为做出严格规定,租赁市场将进入新阶段。

厨房、卫生间、阳台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将面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违规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而违规从业情节严重将被禁业5年。

7月21日晚,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50条,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对当前北京、上海、深圳等现行的相关文件发现,《条例》更强调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如租金合理、房屋安全、合同履行等,并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通过微信对每经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概括起来即一个总则、三大类规范、监管责任并举。”

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条例》明确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相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严格规定。

例如,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等,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出租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通过书面表示:“《条例》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提出了相关严禁性要求,并将大大有助于减少虚假房源的出现。”

“但与此同时,监管也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方面,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众多、房源分散;另一方面,跨部门协调监管也面临挑战。”张波认为。

租赁市场将进入新阶段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对于出租与承租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中指研究院指数研究部总经理曹晶晶指出:“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住房租赁市场正逐步从大规模筹集建设进入存量提质阶段,这也对长租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比发达国家,目前我国住房租赁行业机构化率仍较低。从市场化、专业化的政策导向来看,我国长租公寓企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曹晶晶说。

张波认为:“《条例》实施后,租赁住房供给将形成政府保障+市场主体双轨制,租赁市场将进入机构化运营、品质化升级、金融化助力的新阶段。”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