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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新政策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政策旨在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明确了申请条件和操作方式。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松炜报道: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项新政策旨在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长达5年。

  《办法》详细阐释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操作。该政策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并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便可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方式灵活,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两种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佛山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主借款人须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此外,申请“商转公”贷款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且该银行为佛山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且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情形;并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