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新通知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应明确发展战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障资金安全。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行为,且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需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自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涉及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且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及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行业的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也需进一步提升。《通知》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同时也可投资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明确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新增股权投资将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报监管后实施。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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