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规范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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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需明确发展战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列出八项禁止行为,并需申请核准及制定具体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3日消息,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在未上市企业中的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提升行业稳健性。
该《通知》明确指出,保险机构需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国家政策及监管要求,审慎推进重大股权投资,确保投资行为有序、合规,避免无序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机构在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时,必须使用自有资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可投资的范围,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紧密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企业,同时需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为确保投资行为的规范性,《通知》列出了八项禁止行为,如违规操控投资、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投资无关行业、通过间接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违规提供融资或担保、进行利益输送、交叉持股、与外部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或委托外部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此外,保险机构在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还需根据监管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核准,并在决策程序、授权机制、投后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及股权控制层级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以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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